菜 单

举报有奖!嘉兴再掀环保整治风暴,重点排查整治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

新一轮轰轰烈烈的生态环境整治大风暴将在嘉兴掀起!

全市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昨天召开,吹响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的号角。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以第一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曝光问题整改为突破口,众志成城、攻坚克难,坚决打好生态环境治理翻身仗,全力以赴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生态环境整体质量实现明显改善,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当前我市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仍然存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掀起新一轮轰轰烈烈的生态环境整治大风暴。

 

根据会议部署要求,

下一步的排查整治重点有三个方面:

聚焦区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

重点排查整治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印刷包装、纽扣、农产品加工(榨菜、雪菜)、金属加工(废钢铁、紧固件制造)等传统行业存在的污染,以及企业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粉尘收集不到位,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是水产养殖污染),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不规范,化工园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不规范等问题。

聚焦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信访交办件,长江经济带曝光问题等重点问题

紧扣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长江办交办问题以及自查发现问题“四张清单”,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和“交账制”,确保重点问题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之前整改到位。

聚焦全市面上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围绕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大攻坚行动,聚焦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控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建筑工地及码头堆场扬尘管控、餐饮油烟治理、污水处理能力提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低散乱污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管理等重点,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推进工作落实。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这一轮的“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中,市委、市政府还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继续坚持“每天一巡查,每天一报告、每天一核查”制度,对排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严格落实基层网格员每天检查,镇(街道)向县(市、区)每周报告,县(市、区)每月核查。

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专责机构和人员,设置生态环境办公室,增强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力量,夯实镇(街道)政府监管责任。

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建设、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本行业、本领域执法检查力度,配合公开曝光、失信惩戒、公益诉讼等措施,形成更加强劲的执法威慑,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法院、检察院要加大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查、审理力度。

生态创建办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对该发现未发现、该上报未上报、该整改未及时整改的责任主体,第一时间进行督查督办。督考部门要围绕生态、平安“两张报表”,加大对县(市、区)、镇(街道)的精准考核。纪委、监委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瞒报漏报问题突出、推进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坚决严肃问责。

重要信息请注意:

嘉兴市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举报电话:0573-83902631,每天24小时受理举报。

此外,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和嘉兴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依据)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称“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嘉兴市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施单位)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实际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实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被两地以上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举报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和其它规避监管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二)擅自将严重超标的水、气等污染物排入农田、河道、沟渠和大气等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或生态环境污染的;

(五)未批先建电镀、印染、化工、制革、酸洗、铸造等重污染建设项目;

(六)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限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七)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的、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奖励条件)鼓励举报人通过电话、网络、上门来访和信件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信息(电话通知)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申请表》;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三)举报内容包含举报对象主要违法事实或证据;

(四)举报内容中违法事实或证据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

(奖励金额)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的(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外),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1%实施,奖励金额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奖励金额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奖金分配)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登记申请奖励的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八条

(审批流程)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按以下时限处理奖励事宜:

(一)以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结案的,承办人员自收到处罚决定送达通知之日起2日内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及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奖励金额的建议,并在8日内完成处室(单位)联审及领导审批;承办人员在领导审批后5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奖励通知应告知奖励金额、领取地点和领取时限。

(二)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后,以行政部门拘留结案的,承办人员自收到公安部门抄送的处罚决定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相关的建议、联审、审批工作,并向举报人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

(三)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承办人员自收到刑事判决书,并在判决生效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相关的建议、联审、审批工作,并向举报人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

第九条

(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在接到书面奖励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申领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资金保障)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专项安排,即罚款收缴地,或移送行政拘留、移送刑事处罚的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经办纪律)各部门经办人员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举报责任)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举报活动,不得无事实无依据虚假、恶意举报或经人授意举报套取奖金,造成干扰公务和行政资源浪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固废规定)涉及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2号)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办法附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其近亲属)和新闻媒体不纳入奖金奖励范围,视情况可给予精神奖励。同一举报人一年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推荐阅读:

警惕:快速崛起的越南制造业,已经开始蚕食我们的市场

http://www.pointat.cn/news2/882.html

常州大诚纺织破产清算,债权金额7.14亿元!

http://www.pointat.cn/news2/892.html

400-0755-486


联系我们

QQ咨询

预约演示

微信咨询